住宿條款
適用範圍
第1條
- 1.本酒店與住宿房客之間簽訂的住宿契約以及與此相關的契約,皆依照本條款的規定。關於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法令或者一般已普遍形成的慣例。
- 2.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簽訂特約條款時,不受前項規定的制約,優先執行該特約條款。
申請住宿契約
第2條
- 1.有意向本酒店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酒店申告以下事項。
-
- (1) 住宿房客之姓名、地址、年齡、性別、國籍及職業
- (2) 住宿日期及預定抵達時間
- (3) 住宿費(原則上依照附表1規定的基本住宿費)
- (4) 只有未成年者住宿時需要出示親權人簽名的同意書。
- (5)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2. 本酒店要求申請住宿之房客提出記載住宿房客之姓名、地址、電話號碼等房客名冊時,即使在住宿契約成立亦應立即提出。
- 3. 本酒店在預定住宿日前之任意日期,可能會打電話至住宿房客告知的聯絡處確認訂房事宜。
- 4. 住宿房客在超過前項第2款所述的住宿日期要求延長住宿時,本酒店在房客提出申請時,即作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處理。
住宿契約成立等
第3條
- 1. 在本酒店接受前條所述的申請時,住宿契約即視同成立。但若申請住宿者無法證明酒店同意申請時,或證明本酒店不同意申請時,則不在此限。
- 2. 本酒店於網站上提示錯誤的住宿費或以電話告知錯誤的住宿費,本酒店同意住宿房客根據該住宿費申請住宿契約時,而該費用相較於其前後約定日的住宿費明顯低價時,除非對該費用以“限定”、“特別”、“促銷活動”等意思表示或說明低價的理由,否則將根據民法因內容錯誤而同意,視同住宿契約無效並會盡速將此內容通知住宿房客。
- 3. 依第1項之規定住宿契約成立時,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為限,房客應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規定的訂金。
- 4. 訂金首先充作住宿房客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7條規定的情況時,依次充作違約金、賠償金,如有剩餘,在支付第11條規定的費用之際予以退還。
- 5. 住宿房客如果無法依照第3項之規定,在本酒店指定日期前支付第3項之訂金時,住宿契約即視同失效。但這僅限於本酒店指定訂金的付款期限並已將其內容通知住宿房客的情況下。
不需支付訂金的特約條款
第4條
- 1. 不受前條第3項規定,本酒店可能會接受契約成立後不需要支付該項訂金之特約條款。
- 2. 在接受住宿契約申請之際,本酒店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3款規定的訂金及沒有指定該訂金的付款期限時,即視為同意前項規定的特約條款。
拒絕簽訂住宿契約
第5條
在下述情況下,本酒店有可能不接受簽訂住宿契約。
-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的規定時。
- (2) 因客房已滿而沒有空房時。
- (3) 認為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
- (4) 欲住宿者在本酒店內提出不具合理理由之申訴或要求等,有可能會擾亂本酒店內平穩的秩序時。
- (5) 欲住宿者符合以下A到D所述之內容時。
- A 符合《防治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之相關法律》(1992年3月1日施行)規定的指定暴力團及指定暴力團員等(以下稱為「暴力團」及「暴力團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暴力團準構成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的情況時。
- B 暴力團或暴力團員為主導事業活動之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 C 公司法人且其董事中有暴力團員者。
- D 反社會性團體、反社會性團員及其相關人員。
- (6) 欲住宿者有明顯造成其他住宿房客困擾的言行發生時。
- (7) 住宿房客明顯患有傳染病時。
- (8) 欲住宿者於住宿期間內播放歌曲、大聲暄譁、唱歌跳舞、演奏樂曲等,言行舉動造成其他住宿房客困擾時。
- (9) 認為欲住宿者明顯不具付款能力時。
- (10) 認為欲住宿者行為舉止可疑時。
- (11) 在住宿方面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要求時。
- (12) 由於天災、設施故障以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不能提供住宿時。
- (13) 因欲住宿者爛醉如泥而有可能對其他住宿房客造成困擾時,或明顯從事對其他住宿房客造成困擾的言行時。
- (14) 申請住宿者隱瞞個人的商業目的申請住宿時。
住宿房客的解除契約權
第6條
- 1. 住宿房客得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 2. 本酒店在住宿房客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的情況下(依照第3條第3項的規定,本酒店指定訂金的付款期限並要求房客支付時,而住宿房客在付款前解除住宿契約時除外),將依照附表2的規定收取違約金。但在本酒店接受第4條第1項規定的特約條款的情況下,就接受該特約條款,僅限於本酒店告知住宿房客解除住宿契約時有義務支付違約金。
- 3. 本酒店在住宿房客未聯繫而在入住當天晚上12點過後仍未抵達酒店時,該住宿契約將視同住宿房客解除契約進行處理 。
本酒店的契約解除権
第7條
- 1. 在下述情況下,本酒店將會解除住宿契約。
- (1) 認為住宿房客在住宿時可能會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認為有上述行為時。
- (2) 欲住宿者在本酒店內提出不具合理理由之申訴或要求等,有可能擾亂本酒店內平穩的秩序時。
- (3) 住宿房客符合以下A到C所述之內容時。
- A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士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 B 暴力團或暴力團員為主導事業活動之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 C 公司法人且其董事中有暴力團員者。
- (4) 住宿房客明顯做出造成其他住宿房客困擾的言行時。
- (5) 住宿房客明顯患有傳染病時。
- (6) 在住宿方面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要求時。
- (7)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不能提供住宿時。
- (8) 因欲住宿者爛醉如泥而有可能給其他住宿房客造成困擾時,或明顯從事對其他住宿房客造成困擾的言行時。
- (9) 在規定以外的場所吸菸、對消防設備等之惡作劇行為等,不遵守其他本條款規定之「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時。
- (10) 住宿契約成立後查明屬第5條第11款規定之內容時。
- (11) 申請住宿者根據第2條第2項規定,未立即處理本酒店委託的事項時。
- 2. 本酒店基於前項之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其解約事由因前項第7款之規定,將會退還住宿房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費用。若因其餘之解約事由,將收取住宿房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費用作為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住宿之登記
第8條
- 1. 住宿房客於住宿當天,在本酒店的櫃台登記下列事項。
- (1) 住宿者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 (2) 外籍人士需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 (3) 確認護照及影印護照
- (4) 退房日期及預定退房時間
- (5)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 2. 住宿房客欲以本酒店所接受的信用卡等替代現金的方式支付第12條之費用時,請於前項登記時先行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9條
- 1. 住宿房客能夠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點至隔天上午11點止。但在續住的情況下,除入住日及退房日外,得全天使用。
- 2. 不論前項規定為何,本酒店可能接受同項規定時間外的客房使用。此時將收取下列追加費用。
- (1) 退房時間起到下午1點為止,每小時1,500日圓(含稅)
- (2) 下午1點以後,前款之追加費用外加退房日之每間房一晚的住宿費
使用規則之遵守
第10條
住宿房客於本酒店内,需遵守本條款所規定的「使用規則」。
費用的支付
第11條
- 1. 住宿房客所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及計算方法,如附表1所示。
- 2. 以日幣或本酒店所接受的信用卡等替代方式,在房客退房或本酒店請款時,請前往櫃台支付前項的住宿費等。
- 3. 本酒店提供房客住宿的房間,在能入住客房後,即使房客擅自未入住該房,仍將收取住宿費。
本酒店之責任
第12條
-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契約及其相關契約時,或因不履行前述契約而造成住宿房客的損害時,將予以賠償。但其事由若不應歸責於本酒店時,則不在此限。
- 2. 本酒店住宿之相關責任起始於住宿者於本酒店櫃台辦理入住登記時,而終止於住宿者啟程出發而關閉房門時。
- 3. 本酒店為因應火災等意外災害發生,投保旅館賠償責任險。
無法按照契約提供客房時之措施
第13條
- 1. 若本酒店無法提供住宿房客簽約時的房間,經房客同意,將盡可能按照相同條件,與其他住宿設施交涉。
- 2. 不論前項規定為何,若本酒店無法與其他住宿設施交涉時,將支付住宿房客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用,以該補償費用充當損害賠償金額。但無法提供客房之事由,若不應歸責於本酒店時,則不予支付補償費用。
委託保管物品等之處理
第14條
- 1. 不得寄放現金、貴重物品、美術品、骨董品、易損壞品、液體、生鮮食品等物品。
- 2. 關於住宿房客寄放於櫃台的物品,若發生減少、遺失、毀損等情形,除不可抗力的事由外,酒店將予以賠償。但當本酒店要求明確告知寄放物品的種類與價格時,若住宿房客未能配合,本酒店最高將賠償其損失3萬日圓。
- 3. 住宿房客攜帶進入本酒店的物品、貴重物品或現金未寄放於櫃台,因歸責於本酒店之事由發生減少、遺失、毀損等情形,本酒店將予以賠償。但當住宿房客未能事先明確告知其種類與價格時,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酒店最高賠償其損失3萬日圓。
- 4. 住宿房客寄放於櫃台之行李如有刮傷與凹陷,不在保證之範圍。
住宿房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之保管
第15條
- 1. 當住宿房客的隨身行李在入住前先行送抵酒店時,在本人抵達前,本酒店在經過同意之下,負責加以保管,並在房客於櫃台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住宿房客。
- 2. 當住宿房客退房後,若有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於本酒店,待確定其持有人時,本酒店將聯絡該持有人,並且尋求其指示。但若未獲得持有人的指示或無法查明持有人時,將於法令允許之範圍內進行以下之保管。
- (1) 現金及貴重物品:含發現日在內於本酒店保管7天,之後轉交最近的警察局。
- (2) 生鮮食料品類:不論價格或消費期限等,發現日當天隨即丟棄。
- (3) 其他物品:含發現日在內於本酒店保管14天後予以丟棄。
- 3. 當住宿房客退房後,若有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於本酒店,為了依照內容物的特質進行適當的處理,本酒店得任意確認其內容,並視需要歸還持有人或依照前項規定處理,住宿房客不得提出異議。
- 4. 對於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住宿房客的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保管,本酒店的責任符合第1項時,以前條第1項規定為準,符合第2項時,則以同條第2項規定為準。
停車之責任
第16條
當住宿房客使用本酒店停車場時,不論是否寄放保管車輛鑰匙,本酒店僅提供車位,恕不負車輛管理之責。但在管理停車場之際,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損害,將負起賠償之責。
住宿房客之責任
第17條
- 1. 因住宿房客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酒店蒙受損害時,本酒店將向該住宿房客要求賠償損失。
- 2. 為了使住宿房客根據住宿契約順利接受住宿服務,萬一提供與房客所認知的住宿契約內容不同的住宿服務時,在本酒店住宿期間必須盡速將此內容告知本酒店。
- 3. 本酒店設施內(指定吸菸場所除外)採全面禁菸,經本酒店確認有在客房內或施設內吸菸之情況,因吸菸產生的客房清潔費及客房停止銷售之損害賠償將根據附表3之規定。
免責事項
第18條
在本酒店內使用電腦進行通信時,由客人自行負責。使用電腦通信中因系統障礙或其他理由導致服務中斷,無論其結果使利用者受到任何損害,本酒店不負一切責任。另外,使用電腦通信時如有本酒店認為不適當的行為,且該行為對本酒店或第三人造成損害時,本酒店將會要求房客賠償其損害。
拒絕繼續使用
第19條
如有以下情況,本酒店有可能拒絕房客繼續使用客房。
- (1) 對於本酒店從事印象不好的行為時,或認為有從事這類行為之虞時。
- (2) 違反本條款規定時(包含經本酒店判斷有可能違反時)。
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第20條
本酒店與住宿房客之間的住宿契約相關糾紛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以東京簡易法院或東京地方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附表1 住宿費等明細(第2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相關)
|
詳細內容 |
住宿房客應支付的總金額 |
住宿費 |
①基本住宿費(房間費用) |
追加費用 |
②追加餐飲費及其他費用 |
稅金 |
依消費稅等法令規定之各項稅額 |
- 備註
-
基本住宿費依照本酒店官網等所公告的費用收費。
無孩童住宿費用之設定。
附表2(第6條第2項相關)
收到取消住宿契約通知的日期 |
不入住 |
當天 |
前一天 |
9天前 |
20天前 |
10位以下 |
100% |
100% |
20% |
0% |
0% |
11位~99位 |
100% |
100% |
80% |
20% |
10% |
100位以上 |
※另行簽訂 |
(註)※100位以上的團體將另行簽訂住宿契約。
1. 百分比(%)為相對於基本住宿費的違約金比例。
2. 續住訂房天數縮短或預定住宿人數減少時,其對象之天數縮短符合違約期間時將適用違約金規定,依照比例收取違約金。
3. 特別方案與事先結帳方案將另行規定。
附表3(第17條第3項相關)
客房內吸菸之清潔費 |
每間房收取2萬日圓 |
因在客室内吸菸導致客房停止銷售費用 |
客房停止銷售天數×2萬日圓 |
(註) 客房停止銷售天數為經本酒店判斷實際上決定暫停販售的天數。但上限為10天。
使用規則
本酒店爲提供住宿房客安全舒適的住宿環境,根據住宿條款第10條訂定本使用規則如下,請房客共同遵守。如無法配合遵守本使用規則,依住宿條款第7條第1項規定,本酒店有權拒絕提供住宿及使用酒店內的設施,且住宿房客必須負擔本酒店所蒙受之損害,敬請留意。
■關於安全與防災上應遵守的事項
- (1) 住宿期間外出時請記得鎖門(本酒店客房採自動上鎖)。在房內就寢時,請反鎖房門與掛上房門鎖鍊。
- (2) 客房的逃生路徑圖標示於各房間的房門內側,請記得確認。
- (3) 訪客來訪時請勿隨意開門,在掛上房門鎖鍊的狀態下開啟,或由門眼進行確認。懷疑訪客為可疑人物時請立即聯絡櫃台人員。
- (4) 請避免與訪客在客房內會面。
- (5) 未經許可不得將客房用於住宿以外的目的。
- (6) 只有未滿18歲者住宿時須提出親權人簽名的同意書。
- (7) 請勿在客房內使用暖氣、煮飯等散發熱氣的器具,及酒店指定以外的熨斗等電器用品。
- (8) 包含客室與大廳在內全面禁菸。請勿在酒店外指定的場所以外吸菸。
- (9) 請勿使用煙火、香、線香、蠟燭類等引起火災原因的物品,或會發出強烈臭味的物品。
■關於貴重物品
請使用客房內設置的保險箱內保管現金與貴重物品。
■關於付款
不提供飛機、火車、遊覽巴士等車票費用、計程車車資、郵票費用及行李運費之代墊服務。
■請勿攜帶下列物品進入本酒店設施內 。
- (1) 動物等寵物類(導盲犬除外)
與導盲犬同行時請事先告知。
- (2) 劇毒物、有害有毒化學劑、會發出惡臭與冒煙的物品。
- (3) 槍砲刀劍類、賭博用具等構成犯罪物品、法令規定禁止持有的物品。
- (4) 火藥、揮發性汽油等,容易引起爆炸、燃燒、點燃的物品。
- (5) 發出噪音的物品。
- (6) 認為其他會危害其他住宿房客安全的物品
■本酒店設施內禁止從事以下行為。
- (1) 賭博等其他擾亂風紀的行為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
- (2) 政治活動、選舉活動、宗教活動之行為。
- (3) 銷售物品、宣傳廣告、捐贈、簽名等行為。
- (4) 未經許可以營利目的錄影拍照等,使用所有機器從事撮影及錄音等行為。
- (5) 攜帶外食進入餐廳用餐的行為。
- (6) 自行攜帶食材進入,要求餐廳員工代為烹調之行為。(不問收費或免費)
- (7) 在設施內言行過於暄譁 、造成其他人的困擾,或使他人感到不適之行為。
- (8) 於客房外使用放置於房內的室内便服或拖鞋。
- (9) 請勿從酒店外面叫外送。
- (10) 其他妨礙本酒店內安全及衛生之行為。